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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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 那么,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获得赔偿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的情形是什么

  1、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不包括对其婚姻关系造成损害的第三人;

  2、损害赔偿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能基于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单独对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3、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无过错方也不能获得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无论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无过错方都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双方均无过错离婚赔偿标准是什么

  1、双方均无过错离婚赔偿标准这个问题详情如下:

  (1)双方均无过错没有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案例:

  【案情介绍】

  方先生与李小姐在相识二年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但婚后不久李小姐便与前男友同居,并将方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原告李小姐称,原告与方先生于2004年相识,因方先生说其单位要提升一批领导,其中一个条件是要有北京户口或配偶有北京户口。在方先生的哀求和欺骗下,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没有感情,婚后也未共同生活,故请求依法解除双方之间有名无实的痛苦婚姻。 被告方先生称,两人是有感情的,李小姐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其有第三者,只要李小姐能回心转意,自己欢迎她回家。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小姐与方先生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尤其是李小姐与他人非法同居,违背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诚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间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对此,李小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受到谴责。方先生虽不同意离婚,但因双方感情已破裂,已没有必要再勉强维持双方名存实亡的婚姻。故判决准许李小姐与方先生离婚,李小姐给付方先生精神损失费8万元。

  【案件评析】

  本案李小姐的行为属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因此法院在判决二人离婚的同时,支持原告方先生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赔偿的知识,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