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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十年未得到执行,问题到底在哪里? 1992年,在全国上下齐经商的浪潮中,中国人民解放军86146部队(当时番号)也开办了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并对外提供制造”白药粉(氯酸钾)”的技术服务和相关设备.闻知此消息的河北省霸州市育才文教用品厂(以下简称文教用品厂)和霸州市临津乡何庄中心小学(以下简称中心小学)先后与化工厂签定了技术转让合同,向化工厂指定的厂家购买了全套生产设备,并分别向化工厂交纳了技术咨询费50000元.合同约定由化工厂以高出市场价约一倍的价格收购全部产品. 上述两份合同因化工厂没有提供任何技术服务未能实现合同目的,文教用品厂和中心小学分别向霸州市法院提起诉讼,状告86146部队和化工厂.霸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合同中有欺诈条款(收购价格),且化工厂违约(不提供技术服务),应退还原告支付的技术咨询费,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化工厂退还文教用品厂咨询费50000元,赔偿损失576458.30元;判决化工厂退还中心小学咨询费50000元,赔偿损失433732元. 在上述案件审理中,化工厂曾因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并上诉过,但在实体审理时却均不到庭.对霸州法院的判决也没有上诉. 然而,这两份一审生效的判决历经10年却并未得到执行.申请人企业已经破产,相关投资人已经倾家荡产. 分析起来客观原因有二: 1)在判决生效后因国家政策变化,化工厂被注销(在工商注销登记中载明其债权债务由86146部队承担; 2)86146(新番号不便公开)部队领导已经变化,新任领导不知此事. 但即使是存在上述客观原因,也不至于生效判决10年不能执行吧!??? 究竟是什麽原因呢? 据申请执行人说,法官不敢到部队去执行.(曾经去执行过,被一位军官集合部队,持枪将法官赶了出来). 据和律师通话的该部参谋说,部队现没有履行能力,新任领导不知此事,所以不要再找该部队.已经汇报给上级机关.申请人只能去找上级. 法律究竟缺了哪个环节?综观申请人的行为,他们并没有什麽错误.为什麽会遭受如此磨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