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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直至全部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此外,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的承担

    对于企业债务的承担,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比较相似,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起责任来和公司出资人相比却差别很大。公司以企业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却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直至全部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涉及债务问题的责任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直至全部清偿。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登记(包括出售、转让或继承),甚至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这主要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有专门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15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事项可能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者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这些变更事项的存在,无疑不对法院的审判实践产生影响。《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l款规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应当解散。”对于此项规定而发生的变更登记,本文不做论及,笔者仅就单纯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未变更而产生的涉及债务问题的责任承担做初步论述。»全文

    ■相关链接: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网友提问: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律师回答:

    个人独资企业以个人全部财产清偿债务。

    ●家庭成员应否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

    问:一个独资企业老板欠我公司十万元债务,其企业经营不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据我们调查所知,其企业多年来的经营收入大多用于其家庭开销。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主张用其家庭共同财产来承担本公司的债务? »全文

    ●投资人的配偶是否应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独资企业对外债务,在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投资人的配偶是否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全文

    ■相关论文:

    ●民事诉讼视角下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承担

    个人独企资业法虽然已经颁布很久了,独资企业债务承担也似乎是个老问题,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却发现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作为诉讼主体的规定有差异,学术界的看法也不一致:有的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的认为应将投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共同作为民事诉讼主体,还有的认为应直接以投资人为民事诉讼主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就是笔者所在法院审理的两起以同一独资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也开列了不同的民事诉讼主体,做出了不一致的判决。这种现象不禁让人有些困惑:投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什么关系?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无限责任是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过渡和传递,还是越过个人独资企业将民事责任直接作用于投资人,由投资人来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笔者就此作一下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