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杭州离婚财产律师>正文

联系我们

陈世旷

手机:13666666531

Q Q:995067624

邮箱:csklawyer@163.cm

证号:13303201310569535

律所: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B座20楼

分享到: 0

 使其考虑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平衡。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转让行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则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发生转移的效力,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原主债权债务合同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当然,如果事后经过债权人的追认,则债务转移的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