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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刊登悬赏广告寻找失物,失物找回后却拒绝给付酬金。 2月10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失主刘某按承诺支付报酬2000元。

 

   2008年6月6日,刘某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一张50万元汇票、5000元现金等物品的一个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后排看电影的贾某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予以保管。刘某发现公文包丢失,便在媒体上刊登启事,称若有人将公文包在一周内归还,将给付酬金2000元。贾某看到启事后,便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公文包归还了刘某,并向其索要酬金2000元。而此时刘某声称寻包启事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其本人的联系方式,贾某应当主动寻找丢包人,物归原主,贾某没有这样做违背了将拾得物归还失主的义务。双方发生争议,贾某将刘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对贾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称其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缺乏充分的依据。刘某刊登悬赏广告,上诉人贾某在广告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即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贾某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